供应链票据是商业汇票,而电子债权凭证是基于应收账款债权产生的一种可流转凭证,虽然二者都可以拆分,但却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适用法律不同。供应链票据是适用《票据法》,而电子债权凭证本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适用《民法典》。 2.付款义务人及追索方式不同。供应链票据的第一顺位付款义务人是承兑人,但在承兑人未按时兑付的情形下,出票人及背书人均负有付款义务,持票人可向出票人及背书人主张追索;电子债权凭证虽然可实现多级流转,但市场普遍的电子债权凭证流转的标的是凭证项下的第一手债权,即一级供应商持有的对于核心企业的债权,因此,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主体仅可向核心企业追偿。 3.流通场所不同。供应链票据通过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供应链平台签发,票据的签发、背书等行为均基于票交所系统完成,因此可实现跨平台流转;电子债权凭证是基于单个平台的平台规则开立及流转的,因此无法实现跨链流转。 4.融资方式不同。供应链票据的融资方式主要为票据贴现及附票保理;电子债权凭证的融资方式则主要为保理。 5.账期不同。供应链票据的付款期限为不超过自出票日起6个月;电子债权凭证的账期根据各平台的规则各有不同,但大部分超过6个月。 6.无因性效力不同。供应链票据的无因性是法律赋予的性质,具有较强的执行效力;电子债权凭证通常基于核心企业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实现无因,但仍不排除出现核心企业因基础合同关系异议而拒绝付款的风险。 7.信息披露强度不同。供应链票据的信息及承兑人的逾期信息可通过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查询,承兑人到期拒付的信誉成本较高;电子债权凭证项下若出现核心企业拒付的情形,则无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 深度数科集团创立于2016年,是一家专注于探索票据场景数字化应用的集团,已发展成为票据服务行业的头部数字科技型企业。作为全国票源信息流量主入口之一,集团秉承“让票据助力企业深发展”的使命,以“服务百万级中小微企业”为愿景,构建信息、数据、科技三大业务体系,面向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生态伙伴提供票据信息共享服务、数据产品创新服务和SaaS开放式协同服务。截至目前,聚合40多家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累计服务全国超21万家企业。集团获批省级数字经济试点平台和瞪羚企业等数十项荣誉称号,并作为全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被写入临沂市政府工作报告。 |